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2-03-23 浏览量: 777

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之家 2022-03-22 08:00

全省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中央两办《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两办《办法》),持续推进全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工作,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的《**省审计厅20**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两办《规定》和省两办《办法》为指引,紧密围绕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通过审计全面摸清家底,客观反映成效,综合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持续推动领导干部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进一步筑牢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环保定力。深刻揭示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方面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防范风险隐患;分析问题规律和特点,推动健全完善规范行权的机制制度;层层压实责任,不断助推我省污染防治“八大战役”持续深入开展,加快推进美丽四川建设,积极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建设性作用。
二、审计对象和范围
(一)审计对象:省厅计划安排的水利厅厅长,8个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的15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6个市(州,以下统称市)和39个县年度计划安排的水利(务)局长;各市县年度计划安排的资源、环保等主管部门及园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农业园区等)、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二)审计时间范围:上述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离任的,以担任该职以来至离任时止;在任的,以担任该职以来至2020年6月底止。重点是最近三年,重要事项可延伸审计相关年度。
(三)审计涉及的主要部门和单位:当地党委政府办公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务)、财政等部门,相关工业集聚(园)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委会;钢铁、印染、化工等重污染及重点监控企业,矿石、河砂、林木及水资源等开采企业和个体;土地整理、垃圾和污水处理等承担生态环保修复治理项目建设及运营单位,必要时延伸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一)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主要检查被审计地区与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相关的重点工作落实及推进情况,深入揭示被审计领导干部在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履职不全面、不充分及重视不够等问题,推动健全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充分履职尽责。
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审计中,关注《**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明确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等方案措施、目标和要求落实情况;持续关注河(湖、库)长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关注本地区“多规合一”、“三线一单”、厕所革命的落实及推进情况。重点关注“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检查当地政府组织认定、整治及销号等情况,揭示因政府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未建立健全整治制度或对相关部门整治不力未予管控,导致的整治效果差、遗留问题多或存在社会不稳定风险等问题。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审计中重点关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落实河长制工作开展巡河监督、环境隐患排查和污染防治网格化工作等情况,揭示河(湖、库)长制度未落实、基层巡河及环保力量不足等问题,查找由于职责边界不清、规则不明、权责不对称等深层次原因导致上级决策部署未落地的问题。
(二)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土地、矿产、林草、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法律法规情况,深入揭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组织制定的相关制度、规(计)划不合法合规、不科学合理,以及重大建设项目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等问题,剖析问题产生规律和特点,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机制制度,规范领导干部行权。
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审计中,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剖析执行不到位的主客观原因及阻碍;重点关注建设用地征收供应情况,追溯查找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问题及原因,揭示由此造成指标闲置浪费及相关建设项目停滞、土地征收资金未及时回笼导致财政及政府债务风险、失地农民补偿金发放不到位及欠缴社保引发社会稳定、毛地出让导致土地闲置及政府赔偿责任、用地单位屯地等问题和隐患;同时关注因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本地区自然资源严重损毁、形成重大污染隐患等情况。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审计中重点关注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及水源地、地表(下)水、耕(林、草、湿)地、基本农田的保护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
全面梳理被审计地区党委政府在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力清单,从决策机制的健全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决策结果的效益性入手,聚焦相关问题与领导干部的履职关联,探索深化提升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内容和成果。
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审计中关注土地出让、取水许可、河道采砂、森林采伐、矿业权出让等重大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管理,以及城乡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等事项,深入揭示领导干部不依法依规行使权力的问题;重点关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理项目存在的问题,揭示违规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指标收益分成、虚增指标交易、拆旧复垦不实、新增耕地保护不力等问题及原因。同时关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资源)处置、重大生态环境资金分配(使用)等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实施的效益性,揭示政府监管不到位、督促投资方全面履约不力或决策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未达到项目预期效果等问题。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审计中重点关注越权审批占用耕(林、草)地修建垃圾中转站、非农生产设施,擅自批准挖土、伐木、采砂及在禁养区外设立畜禽养殖场等违规决策问题。
(四)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
主要检查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析上报的资源实物量和环境质量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及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的有效性,针对未完成的目标任务深入揭示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及背后的机制障碍等问题,促进完善绩效管理等制度,提高领导干部资源环境管理工作的主动性。
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审计中重点关注被审计地区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纲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相关措施,省污染防治“八大战役”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推进及完成情况;同时关注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变化趋势,尤其是约束性指标“不达标”背后的困难和原因。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审计中重点关注与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林地确权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上报的真实性、目标任务与职责的匹配性,同时关注由于上级下达目标任务不合理导致无法落实、落实中存在具体困难和机制障碍的问题。
(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
主要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当地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揭示因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以及政策配套不完善导致的监管不力或监督盲区,以推动各地各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审计中,关注被审计地区污水处理率达标情况,重点关注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效果,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模式、投入资金、技术力量等情况,揭示管理不到位、运行绩效不佳、排放不达标、未开展在线监测等问题。持续跟踪检查巡视(察)、审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上报情况,特别是2017年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的整改及上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揭示治理不精准、整改不到位、敷衍应付、虚报假报整改情况,未切实落实省委提出的污染防治工作“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消除存量、遏制增量”要求的问题。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审计中关注农药化肥农膜使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关注对流转土地备案审查、用途监管,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理情况,调查剖析责权不匹配、职责不清导致的监管盲区、机制障碍和执法处理等问题。
(六)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
主要检查上级财政下达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资源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结存情况,相关建设项目推进和绩效情况,揭示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长期结存闲置,相关建设项目推进缓慢或未达预期目标等问题。
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审计中,关注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及老旧管网排查修复情况,检查建成区管网建设、排查及病害修复,揭示由于管网建设、病害管网排查整治工作长期滞后导致的污水收集率低、污水溢流直排等问题。重点关注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解缴及“减、免、缓”审批情况,揭示由于征收责任不明确、监管不到位造成的应征未征或违规减免等问题;同时关注资源环保项目推进迟缓或未达到预期目标导致低效使用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审计中重点关注下达的相关资源环境专项资金使用和直接承担的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审计分工及时间安排
省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以下简称资环处)负责编制全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工作方案和组织指导,负责省级资料、数据的收集下发,参与开展数据分析工作;汇总全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结果,编写专题信息和综合报告。
资环处负责编制水利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工作方案,直接审计水利厅,指导6个市和39个县审计局上下联动开展水利(务)局长审计;牵头组织对8个县的15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并直接审计1个县,省厅授权7个市审计局以“跨市交叉”或“上审下”方式审计7个县(具体分工详见授权审计通知书)。各市审计局应于5月30日前汇总上报本年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计划表,组织所辖县审计局至少开展一个同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已计划开展水利(务)局长审计的县审计局可不再开展乡镇、街道办的审计。
上述审计项目进点时间原则上不晚于6月30日。对水利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应统筹与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同步开展,资环处7月底前完成水利厅现场审计、9月中旬出具审计意见,6个市和39个县审计局应于8月底前向资环处报送水利(务)局长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意见,资环处9月中旬提交综合报告;厅授权的7个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意见(征求意见稿)应于10月20日前报厅资环处审核,10月底前发出;11月20日再将审计意见代拟稿(附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党委政府的回复意见、采纳意见说明)报厅资环处审核,11月底前正式出具审计意见并报厅资环处。各市审计局在12月底前汇总上报今年全市资源环境审计综合报告。
五、审计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审计重点。各审计局(组)要以中央两办《规定》、省两办《办法》为遵循,以本方案为指引,围绕被审计地区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紧密结合功能定位、资源禀赋特点,明确目标,坚持以责定审、突出重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实施中,应抽查不少于5个建设项目、1个工业聚集区、5户重点企业、2个乡镇和5个行政村(社);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项目实施中,应抽查不少于3个建设或奖补资金发放项目、5个或30%的行政村(社)。
(二)聚焦两个责任,深入剖析原因,审慎作出科学合理的审计评价。要聚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两个责任履行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剖析责任人与问题之间的关系,揭示问题要兼顾好广度和深度,要善于追根溯源剖析问题背后的问题。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当地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变化、执行政策法规、目标任务的完成、履职尽责等情况和审计发现的问题为基础进行总体评价和确定等次。
(三)持续深化创新审计新模式新方法。要学习运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信息平台”,利用测绘影像、地理国情等开展相关资源环境事项数据分析,创新审计方法。践行开放式审计,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借助专业技术和力量,着力提升审计工作质效。各市(州)审计局(组)要注重收集情况,及时沟通交流,重要情况随时上报。省厅资环处将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加强审计过程指导,做到上下联动、信息互通、整体推进。
(四)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审计行为。各审计组要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参审人员要严守保密规定和纪律,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对外发布有关信息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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