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微信平台重点解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特殊的抵扣进项规则-案例解析增值税进项抵扣与不得抵扣事项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09-07

上海税务微信平台重点解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特殊的抵扣进项规则-案例解析增值税进项抵扣与不得抵扣事项

    上海税务微信平台重点解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特殊的抵扣进项规则-案例解析增值税进项抵扣与不得抵扣事项

     

    上海市税务局

           93日,上海税务微信平台通过4个案例对增值税进项税在实务中可以抵扣与不得抵扣事项进行了解读,其中重点解读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特殊的抵扣进项规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与其它允许抵扣的项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

      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

      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