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1月28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事务所应当每年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填列信息方式,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每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于每年5月31日前提交。《办法》要求,事务所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中,如实、完整、详细反映以下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事务所职业风险防范;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