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金融国企集中采购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2-13 浏览量: 708

财政部发布金融国企集中采购管理规定

 

中国会计视野

 

  核心提示: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一共分为734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制度建设、采购方式、采购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部分。

 

  《规定》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国有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确定企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审定采购计划并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审议对业务活动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监督事宜。

 

  《规定》明确,国有金融企业总部可建立或联合建立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成员由国有金融企业财务、技术等内部专业人员,以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如不具备上述建库条件的企业,应合理使用招标代理机构等外部的评审专家库。

 

  《规定》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规定》强调,国有金融企业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集中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