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加强企业信用公示注重年报质量

发布时间:2018-02-26 浏览量: 684




工商总局加强企业信用公示注重年报质量

 

中国会计视野

 

  核心提示:继续做好企业年报和相关信息公示工作,在巩固年报率基础上更加注重年报质量,加强对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检查。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加强对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检查。

 

  通知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正式启用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牵头推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开放共享,依托公示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提升市场监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取得明显成效。为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保障公示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基础性作用,现就有关问题发布通知。

 

  通知明确,公示系统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社会公众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工作平台,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操作平台。

 

  通知指出,要按照“一网归集、三方使用”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公示系统的全面应用、科学管理。“一网归集”是指依托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网络平台,实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企业年报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三方使用”是指服务于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累自身信用、收获更多信用红利,服务于各级政府部门共享涉企信息、实现工作联动、提升治理水平,服务于社会公众查询判断企业信息和信用状况、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避免交易风险。

 

  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归集涉企信息,推动形成企业信用精准画像。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牵头作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全方位、多渠道归集涉企信息,提高涉企信息归集的政府部门总体覆盖率,推动实现“应归尽归”和“应公示、尽公示”。坚持“谁登记、谁录入”“谁办案、谁录入”,实时归集依法履职产生的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联合惩戒、简易注销、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异议信息,做好与工商总局一体化数据平台企业迁入迁出数据流转、跨地域涉企信用信息流转与记名、公示信息异议数据交换、简易注销异议下发等系统的对接使用。继续做好企业年报和相关信息公示工作,在巩固年报率基础上更加注重年报质量,加强对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的检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快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多维全景画像。

 

  加快推进数据协同共享,有效实现政府部门精准监管。以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为契机,加快公示系统与其他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互融,实现公示系统涉企信息在各级政务部门的开放共享,打通“放管服”改革数据流转“经脉”,简化优化企业办事程序,降低群众创新创业成本。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对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告知其需要申请审批的部门和事项,同时通过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将企业登记信息以精准推送或平台推送的方式告知审批部门,并建立健全提醒催告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继续完善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功能,推动市场监管工作实现数据通、业务通,有效支撑“多证合一”“电子营业执照”“证照分离”“双随机、一公开”等改革措施落地。

 

  深度融合线上线下监管,扎实推进重点问题精准治理。结合日常监管职责任务,通过比对核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辖区内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进行线上线下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网上监管与线下监管互相配合、相互支撑的工作格局。通过查验企业登记信息、出质抵押、信息公示等情况,关联比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分析、舆情监测等信息,及时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线索,推动精准治理和靶向式监管。严格落实联合惩戒备忘录,进一步梳理各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托公示系统健全联合惩戒的发起、实施与反馈机制,形成失信企业名单公示、市场准入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实施信用监管、反馈惩戒信息的完整闭环,推动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