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内函证问题持续发酵 中兴财光华会计所及两名注会被江苏证监局警示

发布时间:2018-10-26 浏览量: 717

中国会计视野

  核心提示: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以及部分回函过程未保持必要的控制等问题,中兴财光华及两名注会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吴小辉、徐俊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对金陵建工审计过程中,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以及部分回函过程未保持必要的控制等问题,中兴财光华及两名注会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中兴财光华执行的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建工)2017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函证基础审计程序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经查,中兴财光华在执业中存未对部分银行账户实施函证,也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发函过程未保持必要的控制,审计底稿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部分回函过程未保持必要的控制、对未回函项目未重新发函或执行替代程序、对回函存在差异项目未执行替代程序等问题。

  江苏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兴财光华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小辉、徐俊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