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顶动态|近期财政新规

发布时间:2020-09-18 浏览量: 760

云顶动态|近期财政新规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云顶财说 昨天

编者按:
本文系业界动态。了解财经政策规定,关注财经新闻。本文为读者整理了近期发布的金融、财会、税务方面的新规。速来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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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

发文时间:2020-08-21

实施时间:2020年10月01日起

详细内容: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2008/t20200821_3572497.htm

内容摘要:

在预算编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二是规范收入预算编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三是明确预算收支编制内容。

在部门预算管理方面,《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统一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二是明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三是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财政部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0〕151号)

发文时间:2020-08-17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详细内容:

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008/t20200813_3567216.htm

内容摘要:

一、加快办理教育收费退付

中央执收单位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取的2019-2020学年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中央执收单位已收取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规定应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也适用本通知。

二、明确退付标准和工作流程

中央执收单位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明确教育收费退付或抵扣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核缴款人提出的退付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将款项退付缴款人,或与缴款人办理抵扣确认手续。

三、强化内控和外部监管

中央执收单位应强化内部控制,做好账务核算,按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和监督中央执收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 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

发文时间:2020-07-29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详细内容:

http://yss.mof.gov.cn/zhuantilanmu/dfzgl/zcfg/202007/t20200729_3558515.htm

内容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现通知如下:

一、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

二、科学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既要鼓励发行长期专项债券,支持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又要综合评估分年到期专项债券本息、可偿债财力以及融资成本等情况。

三、优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

四、依法合规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

五、严格新增专项债券使用负面清单。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六、加快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

七、依法加大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力度。

八、健全通报约谈机制和监督机制。要健全每月定期通报机制。




税务新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

发文时间:2020-08-05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详细内容: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5535/content.html

内容摘要: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发〔1994〕64号文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

发文时间:2020-07-31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详细内容: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55171/content.html

内容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推出以下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一、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税收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打造税收“服务共同体”“征管共同体”和“信息共同体”。

      二、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

      三、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

四、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

五、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

六、加快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办理。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进一步优化办理方式,减少资料报送。

七、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

八、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依托税务总局云平台大数据等数据资源,实现长三角区域涉税风险信息和风险模型共享。

九、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

十、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金融新规



 ■证监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7号)

发文时间:2020-08-21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详细内容: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8/t20200821_382030.html

内容摘要:

为深化新三板改革,支持鼓励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规范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证监会发布了《监管指引》。

     《监管指引》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股权激励的对象、激励方式、定价方式、股票来源、条件、必备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安排,对绩效考核指标、分期行权、信息披露以及实施程序等进行规定。第二部分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持股形式、管理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按管理方式分为委托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两类,委托管理型应备案为金融产品且持股12个月以上,自我管理型需“闭环运行”至少36个月,两类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均视为一名股东,无需穿透或还原。第三部分附则主要规定禁止利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上交所 关于科创板相关基金等涨跌幅比例的通知(上证发〔2020〕61号)

发文时间:2020-08-21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详细内容: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main/trading/fund/c/c_20200821_5182566.shtml

内容摘要:

 为了提高基金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科创板相关基金等涨跌幅比例通知如下:

本所上市交易的以下基金,涨跌幅比例为20%:(一)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科创板股票或其他涨跌幅比例为20%的股票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指数型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证LOF);(二)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其他涨跌幅比例为20%的股票的基金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上证LOF。


 ■深交所 关于发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的通知(深证会〔2020〕426号)

发文时间:2020-08-07

实施时间:2020-08-10

详细内容: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00807_580363.html

内容摘要:

为规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加强产品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产品指引》),现予以发布。

      一、按照《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要求设立且存续的现金管理产品,应对标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规范,按照《产品指引》要求进行管理。

      二、《产品指引》施行前设立的,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基金份额计入客户资金账户可用资金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符合《产品指引》要求,但第四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除外。

      三、自《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前述现金管理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新增投资,应当按照《产品指引》执行。

        四、《产品指引》施行之日起,现金管理产品的管理人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金,未达到《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应当使用按照《方案指南》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予以补足。


 ■证监会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4号)

发文时间:2020-08-06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详细内容: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8/t20200807_381309.html

内容摘要:

《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产品定义与运作模式。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属上市交易的封闭式公募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特殊目的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稳定现金流,并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按要求分配给投资者。

二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严控基础设施项目质量。三是明确基金份额发售方式,采取网下询价的方式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公众投资者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基金份额认购。四是规范基金投资运作,加强风险管控,夯实投资者保护机制。五是明确证监会监督管理和相关自律组织管理职责,强化违规行为约束。







文稿整理:余偲

编辑:郑慧敏 肖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