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时间:2018-01-16 浏览量: 547


1月1日起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国会计视野

 

  核心提示:自2018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通知指出,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并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8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通知要求,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1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