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
中国会计视野
核心提示: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