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办财务或税务清算审计业务 需要提供的基本资料

栏目:需要提供的基本资料 发布时间:2016-12-06 浏览量: 1405

1、营业执照及成立时的批准文件;

2、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税务登记证,纳税鉴定或通知书,以及批复的免税文件;

5、贷款登记证、外汇登记证;

6、最后一次验资报告;

7、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规定;

8、现行的重要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如:生产经营、劳动管理、工资奖励、劳保福利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规定;

9、现行的经济合同,如:租赁、贷款、保险、许可权、委托管理、对外投资、购销、专有技术等合同;

10、近三年管理当局与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有关的决策资料;

11、近三年的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计报告;

12、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税务检查报告,以及完税证明;

13、清算基准日的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财产盘点表、应收账款明细表、应付账款明细表、对外投资清单、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资料、或有事项资料;

14、清算基准日的纳税申报表;

15、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及在报上登载的清算公告。属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清算时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属法院裁定破产的,还应提供有关裁定文件;

16、清算组编制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债务清偿表、清算损益表、清算事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