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间继续出具审计报告有关处理意见的复函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01-03
于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间继续出具审计报告有关处理意见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9-12-27 来源:财政部 浏览:7
【发布文号】:财会便[2019]4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9-12-27
【生效日期】:2019-12-27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0-01-0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会计司  财会便[2019]44号  2019年12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间继续出具审计报告应如何处理的函》(内财会函[2019]5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在暂停执业期间,已不具备继续执业的资格,如其拒不执行财政部门的处罚决定,继续从事法定审计业务,即构成非法执业活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