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12-03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2                 来源:财政部                 浏览:4            
【发布文号】:财会[2020]1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0-12-02
【生效日期】:2020-12-0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0-12-03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会[2020]17号  2020年11月19日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审计质量的关切,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能力,提升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本次拟订(修订)的准则包括三项,分别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拟订)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修订),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2.对于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即2024年1月1日起建立完成适合本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开始运行,自运行一年之内开始对该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3.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项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9]5号)中,相应的《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2.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